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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8起典型案例被通报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27日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通报了近期查处的一批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有关事项的典型问题。

1、区商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陈广秋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2012年至2018年3月,陈广秋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如实报告其配偶2011年2月登记取得的一处房产。2018年10月,陈广秋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2、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凌晓东、王大丰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2012年至2018年3月,凌晓东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报告本人2009年12月登记取得的一处车位。2018年12月,凌晓东受到通报批评处理。2017年至2018年3月,王大丰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报告本人2017年11月登记取得的一处车位。2018年12月,王大丰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3、区综合执法局党组成员、总工程师陈长川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2012年至2018年3月,陈长川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如实报告其配偶2003年10月登记取得的一处房产。2018年12月,陈长川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4、区审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邱世早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2015年至2018年3月,邱世早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报告其配偶2015年9月登记取得的一处车位。2018年12月,邱世早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5、区发改局主任科员石德恩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2012年至2018年3月,石德恩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如实报告其配偶2005年4月登记取得的一处房产及其配偶2014年4月以来在某企业任职情况。2018年12月,石德恩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区住建局主任科员朱迎乐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2012年至2018年3月,朱迎乐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报告本人2008年6月登记取得的一处车位。2018年12月,朱迎乐受到通报批评处理。

7、南白象街道人大工委副主任温胜义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2012年至2018年3月,温胜义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如实报告其配偶2006年6月登记取得的一处房产。2018年12月,温胜义受到诫勉谈话处理。

8、丽岙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王益华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问题。2012年至2018年3月,王益华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如实报告其配偶2012年2月登记取得的一处房产。2018年12月,王益华受到诫勉谈话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