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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外国语学院二级学院纪检委员 浙外纪[2012] 3号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21日

浙江外国语学院二级学院纪检委员工作规定(试行)

浙外纪[2012] 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总支(直支)纪检委员队伍作用,深入推进基层组织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相关规定,以及《浙江外国语学院党总支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浙江外国语学院二级学院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是各二级教学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学院)党总支(直支)纪检委员,其他二级单位党组织纪检委员参照执行。

未成立支委会的直属党支部,由校纪委在支部正式党员内选聘兼职纪检员,履行纪检委员职责。

第三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支)纪检工作应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学校党委、纪委和总支(直支)的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通过认真抓好党员和教职工的反腐倡廉教育,切实落实各项监督任务,保障与促进本单位事业科学和谐发展。

第四条 总支纪检委员主要职责:

(一)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党风党纪工作,根据学校纪委和党总支的安排,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二)检查了解党支部和党员执行党章、准则、条例,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决议和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及时向党总支及上级纪检部门汇报和反映本单位的党风党纪情况。

(三)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违纪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协助学校监察部门、人事部门和本单位行政领导处理非党员的违纪案件。

第五条 二级学院党总支(直支)纪检委员列席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相关议题,对明显违反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侵害群众利益作出决定的,应及时予以提醒。

第六条 总支(直支)纪检委员参与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考核相关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校纪委组织的相关信访件和违纪案件调查工作。

第七条 总支(直支)纪检委员履行职责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和相关专题会议,了解、传达学校和上级有关反腐倡廉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精神;

(二)参加校纪委组织的专题培训;

(三)自觉学习党内规章和有关会议、领导重要讲话精神;

(四)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有关下列议题的研究:

1.研究决定学院管理权限内机构设置及人事调配;

2.研究决定学院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教师的进修培训、职务职称的评审、教师教学业绩考核、学院管理权限内教职工的奖励与惩罚等;

3.研究决定学院管理权限内的学生评奖评优、处分、出国(境)交流等;

4.研究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相关事宜及较大额度经费的使用;

5.研究决定学院内部分配政策。

(五)参加和列席会议时发表意见;

(六)核实有关党员违纪情况,就所在党组织党员违纪情况的处理提出建议;

(七)监督所在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八)向所在党总支(直支)和校纪委汇报和反映相关情况。

第八条 学校和所在单位要为总支(直支)纪检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下列必要的条件:

(一)及时传达有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精神;

(二)安排参加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会议和活动;

(三)安排参与廉政考核等工作;

(四)不定期组织专题培训;

(五)提供必要的工作指导。

第九条 总支(直支)纪检委员应遵守相关纪律要求和保密规定: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三)发现所在学院存在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的,应该及时向总支(直支)主要负责人汇报,对其中涉及学院及相关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法违纪违规情况或腐败苗头性问题,应该及时向校纪委汇报;

(四)参加总支(直支)委员会会议和列席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不得在会后私下议论或擅自透露组织未公开的事项;

(五)参与学校组织的相关专项检查和调查工作,不得对无关人员泄露相关工作情况。

第十条 总支(直支)纪检委员未履行纪检委员职责或违反相关纪律要求和保密规定的,根据存在问题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后果与影响,由校纪委或所在党总支(直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组织处理,涉及违犯党纪条规的,按照相关党内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校纪检监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