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印发了《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明确落实“四种形态”的总体要求、责任分工、适用情形、处置方式、实施程序和转化条件等内容,便于学校各级党组织、党务部门和领导干部实践运用,推进落实“四种形态”具体化、规范化、常态化,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一岗双责”落到实处。
该《办法》明确,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纪委协调配合,党务部门及二级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分级实施,并规定了校党委、校纪委、党务部门、二级党组织、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在落实“四种形态”中的责任要求,形成管党治党工作合力。
《办法》规定了“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的把握运用、处置方式、实施主体、实施程序,两种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及审批程序,对责任落实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明确,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虽有轻微违纪,但影响面不广、后果不严重,认识深刻,尚不够党纪处分的,适用第一种形态;处置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责令检查、民主(组织)生活会上作说明、通报、诫勉谈话等。《办法》还把《约谈记录表》作为附件,供各级党组织实施第一种形态时使用,也为统计报告提供依据。
同时,《办法》要求学校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围绕纪律、作风、思想等方面情况,经常与党员干部谈心交心,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落实“四种形态”的指导和监督,对认识不到位、落实不力、执行失之于宽松软的,要追究责任。